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