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变更申请表,及三张规格为33mm×48mm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交验相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二、签发对象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短期回国后证件遗失或失效,取得外国入境许可,需要出境的;
2、因国籍冲突,持有外地人国护照或居民许可,不宜为其签发中国护照,需要出境的。
3、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回港澳的;或者港澳在港澳地区跌证件或者证件失效急需来内地的;
4、内地居民在港澳跌证件或证件失效需返回内地的;
5、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事务处发给的入境许可证赴香港定居的;
6、大陆居民所持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台湾地区遗失或失效,需要返回内地的;
7、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出境的参游人员。
三、办证程序、收费标准
1、申请人须本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回执单作为申请回执和领证凭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签发入出境通行证。到市局领取证件。
2、办证时限30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审核上报。
3、证件费用:一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20元/证,二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50元/证,多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100元/证。
咨询电话:526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