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需同时出示违法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
2. 车主携带违法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明,管理人携带行驶证和单位证明。
3. 受托人携带已确认违法行为的委托证明书、违法车辆行驶证、受托人身份证。
一、 处理地点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车辆管理所、新都交警大队,温江交警大队、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彭州市交警大队、邛崃市交警大队、新津县交警大队、崇州市交警大队、都江堰市交警大队、大邑县交警大队、省车辆管理所(处理非成都籍号牌车辆成都本地违法)电子警察违法处理窗口。
二、 电子警察处罚点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三、 需携带的手续:
1. 当事人需要同时出示违法车辆行驶和本人驾驶证。
2. 车主携带违法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明,管理人携带行驶证和单位证明。
3. 受托人携带已确认违法行为的委托证明书、违法车辆行驶证、受托人身份证。
四.请当事人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各条款内容正确无误后在相应位置签名。
五、电子警察违法处罚罚款缴纳:
请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车辆管理所、新都交警大队、温江交警大队、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彭州市交警大队、邛崃市交警大队、新津县交警大队、崇州市交警大队、都江堰市交警大队、大邑县交警大队、省车辆管理所。
六.违法当事人、车辆所有或管理人请于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电子警察违法车辆驾驶人,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