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三、办理机构
信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