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经过是产妇在老公的陪同下到大庆某医院就诊,医生就诊后开具入院通知单,要求患者入院。后来产妇到医疗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时,被告知没有床位,让其到其他医院住院,期间产妇丈夫在医院多次打电话,并且联系产妇主任未果后回家,期间有联系某医疗,被告知没有床位,所以没去该医院。
回家后,做手术的妇产科主任了解情况后,告知患者有脑出血风险,要立即禁止饮食,并且马上到医院住院。产妇听从医生建议,返院接受治疗,产品在剖宫产分娩,在生产过程中,产妇出现高危病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不能确定,目前大庆市卫健委已经对涉事和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并且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