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慈善组织与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首先,慈善组织须是依法成立,成立慈善组织应当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后准予登记。公司则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其次,慈善组织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慈善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公司则是企业,采取生产、经营等方式获取最大利润,以营利为目的。
最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的财产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公司破产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