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采砂禁采期、禁采区内进行开采;2)不得在主航道范围内、丁坝坝头对开50米、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及影响各种建筑物稳定及其效能的范围内进行开采;3)不得在引起航道条件恶化的部位开采;4)不得影响助航标志、测量标志及其他航道设施的稳定和使用。
二、办理机构
广东省粤西航道局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以正式函件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应写明工程延期开工建设的原因、设计方案是否发生变化和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提交我局关于该项施工作业许可的原件。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