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相关法律可知,刑事案件审理“能上不能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能上能下”,即刑事案件不允许将应当归本院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将本应有本案审理的案件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既允许将应当归本院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允许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将本应有本案审理的案件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
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三个月还是六个月就遵循前面的一般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最长时效的规定: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