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主体为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京市机动车登记实施主体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6、《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原件,1份,)
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进行检验取得);(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