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经每年年度审批机关年检考核,无存在不能继续办学情况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学校申请换证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