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b)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0条、第18条
二、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审批局
四、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8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2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五、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