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医疗机构执业。 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3)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培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 4)能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填写保健管理卡,并能识别高危妊娠及时转诊;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
15 (工作日)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
第6条第(一)项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