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能不能参与案件的执行,是没有规定的,但在案件审判监督,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1、在寻找方面的优势。当今执行难难就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从以上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来源看,基层法院所聘用的陪审员大多都分布在当事人之间,由于现在的基层法院实行审执分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根本就不认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时打听周围群众,一般都不愿告知。而人民陪审员这方面就有着独到的优势,地处农村与城市不同,方圆四周都认识,人民陪审员在寻找被执行人与被执行财产时能够保证及时而又准确。通过对某一基层法院的统计调查,在有人民陪审员陪执的57件案件中无一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异议审查环节,更没有发生一起财产执行错误。
2、在执行和解上的优势。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规定执行过程调解制度,致使有的案件即使有和解可能,执行人员也不能直接参与其中,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介入能够起到抓住时机,与双方执行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与对话,缓解彼此的对立情绪,促使执行当事人向和解方面转化。由于人民陪审员就是来源于当事人,他们与当事人有着某种联系甚至与当事人有着亲戚关系,很容易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终结果和解率很高。有的执行案件如果按照正常的强制措施运作,需要经过查封、异议、委托评估、委托拍卖、交付标的,涉及不动产的还需强制搬迁,有的案件甚至强制手段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很容易使案件和解,省去上面的强制程序,效率成倍提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在强制手段适用上的优势。对于经过执行和解仍然不能结案的,缺少不了及时适用强制手段。基层法院执行所面对的都是农村,有的甚至很偏远,被执行人相对来说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强制手段实施过程中阻拦警车、围攻干警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而人民陪审员陪执,由于他们与当地群众有着天然联系,通过他们之口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讲情讲法,能够及时化解老百姓的过急情绪,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对被执行财产比较熟悉,能够有效防止执行人员对财产辨识上出现的偏差。笔者对某一法院陪审员陪执的案件进行统计,57起执行案件中不仅没有一起差错,而且未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