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陕西榆林的7岁男童因上课调皮被老师踢伤下体。医院诊断为包皮撕裂。事后这名老师想私了,不过被男童家人拒绝。目前。当地教育局已经将涉事老师停职,事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目前涉事老师已经被停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证据确凿该老师将要面对刑狱之灾,被判刑。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