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具体经办流程为:
1、由原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3、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应转移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出往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具体经办流程为:
1.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按规定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连同转移基金转出。
4、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整个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