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赔偿中一般是没有折旧费的,只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修车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规定,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但是,虽然第三者即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照样不理赔:
1、被保险人自己,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
2、保险车辆开车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比如租车的人;
3、保险车辆上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比如乘客。
因此,按照以上的规定,肇事车主的自家人受伤的,其实将不能获得保险理赔。
不过,这里的的自家人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家人都不属于第三者,而是作为家庭成员的自家人。如果不属于家庭成员,比如已经分家各自过了的兄弟姐妹,因为经济独立,那么就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也应该认定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