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蝶苑路工商大楼一、二楼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不收费
城区水利局
1、申请函,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报告(批准前),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4、建设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须提交防洪评价报告,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5、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内的,须提交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才需要,有航道主管部门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