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收件,需要审查以下事项:(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审查后的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申请材料内容齐全正确,考核结论正确。审查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申请材料内容齐全正确,考核结论正确,则同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