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底片。
顾客到照相馆照相,向照相馆支付一定费用后,照相馆给其拍照,负责冲洗,交付照片等,这里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更准确的讲,是一种服务合同。顾客在向照相馆支付费用时,这笔费用就已经包含了购买底片的费用。这是因为底片是洗出照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底片就不可能有照片,照相必须消耗底片,而且底片是一种不可重复使用,一次性的商品,所以,照相馆在向顾客收取费用时,不可能不把底片的费用计入其中。
既然如此,顾客在事前交费时,就已经支付了底片的费用,获得了对底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照相馆拒不交还底片,实际上是侵犯了顾客对底片的所有权,是非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39条也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照相馆认为其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因而可以使用,对此应如何看待?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摄影作品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必须尊重肖像人的肖像权。以行使著作权为借口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是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照片没头没腿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可能会侵犯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还有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尤其在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报纸版面上,文字和照片的混合使用,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又有其他的客观效果。此时的照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面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服饰导报社侵权一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营利的成分的考虑,纳入到肖像权纠纷案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