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劳动基准法
第五十条(产假及工资)
女工分娩前後,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第五十一条(任娠期间得请求改调较轻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并不得减少其工资。
第五十二条(哺乳时间)
子女未满一岁须女工亲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休息时间外,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时间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钟为度。
前项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