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原件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意向登记,领取《蕲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②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意向登记,领取《蕲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一)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在本地人事、劳动关系稳定,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已转正定级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31元;
4.申请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2年以上(含2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31元;
3.申请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非农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在本地城镇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57元;
3.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