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龙湾区公安分局
事项名称: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浙公通字【2011】47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现居住我省且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本人的出生证明(非中文出生证明,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本人及父母入境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现居住我省且未满18周岁的,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资料:
1、父(母)的申请报告
2、本人的出生证明(非中文出生证明,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
3、本人及父母入境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5、对最后一次回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人员,经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对入境记录后,可由辖区派出所认定为具有中国国籍
6、对国籍、身份等难以认定的,由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认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办理部门:公安分局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
备注:13757702890(蒲州派出所),86351244、56571255(状元派出所),86639567(瑶溪派出所),86899901(海滨派出所),86376136(永中派出所),86920110(永兴派出所),86981003(灵昆边防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