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1.救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救助的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的对象包括: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的对象包括:城镇低保特困家庭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因天灾人祸,家庭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的学生;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
2.救助内容
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学杂费,对其中特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特困家庭住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于农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资助,国务院提出了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了中部和东部地区。据统计,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分摊到每名中、小学生身上,分别为180元和140元。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高中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计划生学费标准,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可适当补助生活费。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也就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目前,形成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全国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
3.救助资金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