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生育保险报销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递交相关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2、用人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使用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河北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河北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用人单位每月的1日至10日向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递交材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将材料报送主管主任审批,审批通过后,当月月底报销。
二、河北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正常生育享受生育津贴98天;
2、难产在正常生育天数上增加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晚育的,增加30天;
5、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
7、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
8、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
9、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
10、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
11、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
12、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
13、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
14、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