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暂住证)满一定年限(年限由各旗市区确定),年满 18 周岁,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各旗市区在不低于15平方米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家庭、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大学生、孤老病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转移进城农牧民和非户籍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2-5 人)等方式申请,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按照2人以下配租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50至70平方米住房;4 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 70至90 平方米住房;单亲家庭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