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机构
省林业厅
三、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省林业许可大厅3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二)同时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关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是同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可以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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