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家庭出生的,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没有获得签发机构资格的,由出生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其签发程序:
1.申请。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申请表。
2.提交相应的材料;
(1)基本材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材料
3.签发。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对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