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对于已设立企业,无特殊原因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一年后,可以提出申请;有特殊原因的,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2、对于未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3、对于未设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内申请调整投资者(或设立人)、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出资额)。
二、办理机构
金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四条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2017年)
第五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2017年)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