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3、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