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