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五)修改章程;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1、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缴纳变更登记费用);
6、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7、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