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事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成都失业保险金是打直接发放到银行卡的,外地户口也不需要回到所在地领取的,在成都市就可以领取;在成都市领取的材料如下;领取流程是带上材料到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可以办理,在成都市缴纳的失业保险,只可以在成都市领取。
需要材料: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失业人员需提供“成都银行”银行卡;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先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确认终止社保关系后,按规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失业保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二)失业保险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四)失业人员按规定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需本人持身份证、一寸照片4张)和“失业登记”后,次月起按规定按月签字申领,申领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作自动放弃处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