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三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埋设管道、管线等设施穿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埋设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设置的,应当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桥梁、隧道不准设置管道管线,公路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管道管线以及管线走廊的检查井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的,应当用套管进行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当不小于0.8m;距公路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当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当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8.原油、天然气管道确需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的,应当满足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管道与既有公路、桥梁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当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9.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10.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11.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