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最新确定的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2016年珠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630元/月/人,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45元。
2、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注意: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