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2、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
(一) 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 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 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注: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