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
二、办理机构
台山市公安局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本
原件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111号台山市公安局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
63号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