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
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成立未满一年的单位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实行租赁的,确实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原件的,可由房产所有权人出具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