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2)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53号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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