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关系到每一个考生的切身利益,对于他们而言,公平高于一切,全国性考试更是如此。每一次考试,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社会诚信度的考验,然而,频发的泄题事件无疑让这种考验变成了质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作弊入刑”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有关专家认为,要想真正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全社会成员联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完善诚信惩戒机制。
1、考试作弊入刑定罪不是单独指的高考,而是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教育部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指的是国家组织的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活动。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