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司法工作人员,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又该如何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审查。但是,近年来,每年被逮捕的人数在80万人以上,如果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进行审查,每年的审查数量将在250万人次以上。如此数量的案件如果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将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不利于突出审查重点。因此,《规定》在立案程序前增设了初审程序。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规定》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才予以立案进行正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