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