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
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予批签发的进口疫苗应当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
一类疫苗出生时:
卡介苗、乙肝疫苗(基础)
一个月:乙肝疫苗(基础)
两个月:脊灰疫苗(基础)
三个月: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
四个月: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
五个月:百白破疫苗(基础)
六个月:乙肝疫苗、A群流脑苗(基础)
八个月:麻疹疫苗、乙脑疫苗(基础)
九个月:A群流脑苗(基础)
1.5-2岁: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加强)
3岁:A群流脑苗(加强)
4岁:脊灰疫苗(加强)
6岁:百白破疫苗(加强)、乙脑疫苗、A群流脑苗(加强)二类疫苗(1)A+C群流脑疫苗:3周岁注射1针次,6、9周岁各加强一针。
(2)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可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程序同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3)麻腮风疫苗:1.5-2周岁注射一针,基础免疫后4年加强1针。
(4)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间是2岁时注射1针,4年后加强1针。灭活疫苗1-16岁接种2针,间隔6个月,16岁以上接种1针。
(5)水痘疫苗:1-12岁接种1针次。
(6)B型流感嗜血杆菌苗:2、4、6月龄各注射一次,12月龄以上接种一针即可。
(7)流行性感冒疫苗:1-3周岁每年注射2针,间隔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