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