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申请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版),由经办人员进行查验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由经办部门留存;除申请人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其他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版),由办理人员与《集会游行示威登记表》上登记的人员信息逐一核对后留存。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或单位的经办人将填写好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表》递交给辖区的地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地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表》所填各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环节
无
五、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