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所在地县(县、区)民族宗教局提供意见和加盖公章
情况说明上要有申请人签字盖章
提交集体讨论会议纪录或者其他文件,提交文件上要有参会人员签名
三、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惠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五、办理地点
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区政府主楼1楼
六、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2条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