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部队,提高部队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战争中,武装部队进行作战和实施扩编所需要的物资保障能...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军事需要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依法作出的有偿使用公民、单位的财物,与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军人擅自进行的抢劫、掠夺战区无事居民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进行;前者有偿使用,后者...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