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一)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相同点在于:一是两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组成;二是都具有组织性质稳定性;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四是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罪名,而犯罪集团不是一个罪...
[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两款罪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42号)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