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阻碍军事行动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杀人、伤害、绑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等,此时又会触犯其他罪名,对之应当以本罪与他罪中的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以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过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虽然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往往由少数人煽动、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对那些受蒙骗参与一般活动的人员,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人,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一项任务的少数人。(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前者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没有把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即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阻碍军事行动过程中,策动、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进行叛乱,则应分别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和武装叛乱罪定罪处刑,并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