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认定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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