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执行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执行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
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案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层报需要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一是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知道犯罪事实、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已经进行立案侦查但立案手续不全的除外),它与不知道案件发生而没有立案侦查是有区别的。以下案件均属于立案监督案件:
1、公安等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但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
2、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替代刑事处罚降格处理的案件;
3、公安等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案或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4、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等侦查机关已将被拘留、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涉嫌犯罪为由解除强制措施的。
5、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共同犯罪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6、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7、其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但公安等侦查机关不立案侦查的。
二是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对于以上两类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以及知情群众认为处理不公的,均可控告或举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